演出经纪人,在演出经济活动中,以收取佣金为目的,为促成他人交易而从事居间、行纪或者代理等经纪业务的自然人、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。演出经纪人应向哪个单位申请备案/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?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审批,中外合资或港澳台合资的需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申请。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演出经纪人考试相关的资料,不了解的小伙伴们可以多看看。
【申请机构】
1、县级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备案工作,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受理窗口负责受理和证件送达。
2、设立中外合资经营、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,香港特别行政区、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设立合资、合作、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,台湾地区的投资者设立合资、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,应当通过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。
【审批条件】
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,应当自领取证照之日起20日内,持上述证照和有关消防、卫生批准文件,向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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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申请设立材料清单】
(1)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/设立申请登记表;
(2)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;
(3)演出场所的房产证明及租赁合同;
(4)演出场所的安全消防、卫生等批准文件;
(5)演出场所的方位图与内部平面图;
(6)法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及简历;
(7)与演出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证明。
香港特别行政区、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申请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、合作、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,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:
(1)可行性研究报告、合同、章程;
(2)合资、合作经营各方的资信证明及注册登记文件;
(3)内地合资、合作经营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,属于国有资产的,应当提供资产评估报告;
(4)合资、合作经营各方经协商确定的董事长、副董事长、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、副主任、委员的人选名单及身份证明。
(5)香港、澳门投资者投资比例大于等于50%的或者拥有经营主导权的,应当提供香港工业贸易署或者澳门经济局出具的服务提供者证明书。香港、澳门投资者若为自然人,则需提供其为香港、澳门永久性居民的身份证明。
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、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,台湾地区的投资者申请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、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除以上2款规定文件外,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:
(1)内地投资者投资比例不低于 51%,拥有经营主导权的证明;
(2)董事长或者联合委员会主任为内地代表的证明,内地代表在董事会或者联合委员会中居多数的证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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