辽宁省2024年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政策解读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》《教师资格条例》《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》,辽宁省于2024年启动了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项目。本文将从注册人员范围、注册条件、暂缓注册和不合格注册等多个角度进行详细解析。
一、注册人员范围
此次试点项目的实施区域为盘锦市,具体包括盘锦市域内的公办普通中小学、中等职业学校、幼儿园和特殊教育学校在岗教师,以及盘锦市域内依法举办的民办普通中小学、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在岗教师。具体的学校名单和人员范围由盘锦市教育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。
二、注册条件
首次注册合格条件:
1. 教师资格:申请人必须持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。
2. 在职状态:申请人应被聘用为普通中小学、中等职业学校、幼儿园和特殊教育学校的在岗教师,或被依法举办的民办普通中小学、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聘任为在岗教师。
3. 道德表现:申请人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《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》《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》《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》,并表现出良好的师德。
4. 健康状况:申请人应身心健康,能够胜任教育教学工作。
5. 年度考核:申请人上年度考核结果须为合格及以上等次。首次任教的教师须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。
对于持有多种类教师资格证书的申请人,可以选择与任教岗位一致的种类参加注册。如果现任教学科与所持证书上的学科不一致,也可以给予注册。持高学段证书在低学段任教的,同样可以给予注册。
定期注册合格条件:
1. 道德表现:申请人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《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》《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》《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》,并表现出良好的师德。
2. 健康状况:申请人应身心健康,能够胜任教育教学工作。
3. 教师资格:申请人需持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。
4. 培训学时:申请人需在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完成不少于国家规定的360个培训学时。
5. 年度考核:申请人需在注册周期内每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。
三、暂缓注册
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教师的注册将被暂缓:
1. 未完成培训学时:在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国家规定的教师培训学时。
2. 教学中断: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以上,但经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挂职、进修、培训、学术交流、病休、产假等情形除外,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。
3. 年度考核不合格:在注册周期内任何一年年度考核结果不合格。
暂缓注册的最长期限为两年。待上述情形消失或改正补齐后,暂缓注册者达到定期注册条件后,需在最近一次受理期间重新申请定期注册。
四、注册不合格
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教师的注册将被视为不合格:
1. 违反职业行为准则:违反《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》《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》《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》。
2. 健康问题:因身体健康原因无法胜任教育教学工作。
3. 法律问题:因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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